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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24年6月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家庭财富的不断增长,家庭生活越来越多的与市场经济产生交叉。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经营公司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另一方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吗?近日,西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王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婚后,丈夫王某出资成立了一家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妻子张某则辞去了原来的工作,全心照顾家庭生活。2022年,王某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自己朋友徐某借款17万元,为表示还款诚意,王某还出具了一份由他和妻子张某签名的还款协议。之后公司的生意一天不如一天,王某也将原定的还款日期一拖再拖,徐某遂将王某与张某二人一并起诉至西固法院。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立即与本案的两名被告人王某、张某取得联系。被告张某辩称,自己对丈夫借款事实并不知情,还款协议上自己的签名是丈夫王某伪造的,所借的17万款项全部用于丈夫公司的经营,而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因此不同意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其后,王某也向法官坦诚,妻子的签字是他自己模仿笔迹后所签,妻子对借款事实并不知情,自己愿意一人承担还款责任。虽然两名被告对王某伪造张某签名一事表述一致,但出于谨慎考虑,办案法官还是决定对还款协议上张某的签名进行笔记鉴定,经鉴定证实确非张某本人所签。既然已经证明还款协议上张某的签字系丈夫王某伪造,是否就可以断定张某对王某借款一事不知情,进而否定这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是如何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可见,在夫妻一方单方对外举债的情况下,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键在确定这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共同生产经营”。司法实践中,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考量:1、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商业或共同投资;3、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等等。回到本案,王某在其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徐某借款,以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张某对丈夫王某所负债务事前知情或事后追认,且被告张某并未在被告王某的公司任职,也没有参与公司的决策经营,原告亦无法证明这笔借款究竟是用于王某公司的日常经营还是用于其与张某的家庭共同生活。但案件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即被告张某自与被告王某结婚后不久就再未工作,家庭的经济来源完全依靠被告王某经营公司所得收益。此外,办案法官另查明在王某向徐某借款之后,曾多次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或公司账户向张某名下账户打款,故可以认定被告张某分享了被告王某因举债经营所获得的收益。据此,西固法院最终确认王某向徐某的借款系王某与张某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并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标题:《丈夫为公司生产经营举债,妻子是否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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